《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已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明确规定,对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