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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辅导】湖北: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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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09-27 09:26:32|查看用户信息

2016年05月04日 15:17  来源: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教育局: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考试招生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诚信安全、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工作体系,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顺利。

一、加强考试管理,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考试安全体系。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地方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工商、新闻(互联网信息)、保密、武警等部门加强配合,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全力做好高考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和技术防范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研究制定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高考改革综合改革方案。按照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和改革进度安排,出台《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考使用国家统一命题试卷,不再自主组织语、数、外高考命题。

改革和完善录取办法。一是减少录取批次,文理类本科批次由原来的三个调整为两个,即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二是试行分段填报志愿。集中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集中填报: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高专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联办本科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第二阶段集中填报:高职高专批文理类。三是所有批次和科类均实行平行志愿。四是探索“院校+专业类”分类投档录取模式。改进和完善提前批及特殊类型专业投档录取办法,建立分类清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分类投档录取规则,满足考生升学差异性选择和高校招生多样化需求,为平稳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前做好政策和技术准备。

三、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招生公平公正

增加专项招生计划规模,严格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调整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全国规模从5万人增加到6万人,我省省属院校地方专项计划也进一步增加招生规模。按照教育部要求,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条件更加严格,要求考生的户籍和学籍必须在实施区域的同一个县(市、区),而且考生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户籍必须与考生在同一县(市、区)。我省继续保留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的42个县(市、区)为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不再将全省乡镇中学农村考生纳入高校专项计划报考对象。

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精准帮扶贫困家庭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从2016年起,在部分办学实力强、就业形势好的省属高职高专院校安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专门招收我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为他们提供优质升学机会,创造稳定就业条件。通过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雨露计划”资金补助。

招生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为残疾考生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2016年起,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面向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听力和肢体残疾考生进行单独招生。

优化志愿结构,增加考生选择机会,降低考生填报志愿风险。一是文理类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高专批次平行志愿由原来6个院校志愿增加到9个;二是取消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考生填报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志愿“6+3”模式,即取消对考生在平行志愿后面3个院校志愿只能填报专项计划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9个院校志愿中自由选择专项计划和其他招生计划填报;三是艺术类各批次平行志愿不再按全省艺术统考类别划分志愿模块,符合多个艺术统考类别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在同一批次的平行志愿中混合填报同一院校或不同院校的不同统考类别的专业志愿。

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及时将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全面落实考试招生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开展考试招生工作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

强化考试安全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

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确保招生录取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有关系统帐号、密码等保密信息的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各高等学校对本校用于在各省级招办登录所使用的用户名、口令、安全系统帐号等以及其他需要保密内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录取过程中高校的拟录取信息和考生个人有关信息均为阶段性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未经信息属权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作其他用途。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抓实考试招生服务工作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安排专班专人负责考试招生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方面的服务;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今年我省首次试行分段填报志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次集中填报志愿顺利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安排专门场地和工作人员对考生填报志愿进行现场管理和指导。各市州招办集中公示辖区内两次集中填报志愿的地点、责任人、指导老师、联系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并报省招办备案。

五、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纪律

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

严厉打击委托中介机构或有偿招生、干涉考生自主填报志愿、泄露或篡改甚至买卖考生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附件:湖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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